保證期間,是確認期間,即在這個期間債權人要確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如果在保證期間內沒有確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保證人就免除保證責任了;就不再受訴訟時效3年的限制;
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確認了保證人的責任,那么此時就有訴訟時效3年的問題了,債權人就可以在3年內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1.保證期間的界定
(1)一般情況下,保證期間在保證合同中訂明。
(2)特殊情況下保證期間的法律界定。
①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②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2.保證期間的作用
保證期間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行使權利的,保證人需要按照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行使一定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①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一般保證的“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解釋】由于一般保證方式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不能直接向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只能向債務人提起,法律認定,只要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的責任就不能免除。
②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
①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
【舉例】A企業(yè)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還款時間為2004年1月1日,C為一般保證人,保證期間為3個月。A到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由于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B銀行只能先向A提起訴訟,如果B銀行在2004年2月1日對A提起訴訟,由于在保證期間內提起的訴訟,因此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人民法院在3月1日作出判決,那么B銀行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為從3月1日起計算。
②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為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
【舉例】沿用上例,如果保證合同約定的是連帶責任保證,A到期不歸還銀行貸款。B銀行在2004年2月1日要求保證人C承擔保證責任,那么B銀行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為2004年2月1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