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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蘭克西 2020/08/06 18:41:58 字體:

備考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你,今天學習了嗎?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今天的學習就從多掌握一個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開始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1.債權轉讓

(1)條件

債權讓與生效債權讓與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即可,無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對債務人生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生效;
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①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基于特定身份訂立的,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

②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3)效力:

①抗辯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②抵銷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2.債務承擔: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3.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意定的概括轉移當事人一方經(jīng)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法定的概括移轉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分立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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