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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定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蘭克西 2020/08/06 18:39:12 字體:

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在你每天的勤奮練習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滿意的答卷??靵韺W習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定金

1.定金罰則: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定金罰則的適用

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適用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適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適用

3.實際履行原則: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jīng)履行或已經(jīng)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4.定金的數(shù)額

(1)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提示】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皩嶋H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

【提示】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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