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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07/13 15:07:26 字體:

網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在你每天的勤奮練習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滿意的答卷??靵韺W習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保險合同

1.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解釋】

1.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3.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提示與說明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例如:保險合同中對于免責條款用加黑字體特殊提示,投保人與保險人均在保險合同中簽字蓋章。

(2)無效的格式條款

①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舉例】保險人設定索賠前置條件 ,約定被保險人應當先向負有責任的第一人求償后才能向保險人主張相應的權利的保險條款。

(3)格式條款的解釋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4.保險合同記載不一致的處理

(1)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經保險人說明并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

(2)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3)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形成時間在后的為準;

(4)保險憑證存在手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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