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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審計《審計理論與實務》復習: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1/07 09:08:53 字體:

2016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備考已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6年中級審計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整理了中級審計師考試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

1.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guī)定提供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4.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

5.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zhí)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guī)定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建議權)

6.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公布權)

7.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jiān)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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