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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審計師復習:證券法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機構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2/09 13:43:19 字體:

2015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審計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整理了中級審計師考試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證券法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機構

1.證券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規(guī)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管機構審批設立的經營證券業(yè)務的公司。——實繳資本

業(yè)務

最低限額

①證券經紀;②證券投資咨詢;
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5000萬元

④證券承銷與保薦;⑤證券自營;
⑥證券資產管理;⑦其他

其中一項

1億元

兩項以上

5億元

(1)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yè)務許可證。

(2)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lián)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yè)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

2.證券服務機構:包括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從事證券服務業(yè)務的機構。

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3.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

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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