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11 蘋果版本:8.7.11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2015年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復習:匯票的承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2/09 11:35:14 字體:

2015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審計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整理了中級審計師考試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匯票的承兌

1.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方式: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補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3.承兌期間: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4.部分承兌或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5.拒絕承兌的形式: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