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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復習:匯票的承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2/09 11:35:14 字體:

2015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審計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整理了中級審計師考試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匯票的承兌

1.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方式: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補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3.承兌期間: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4.部分承兌或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5.拒絕承兌的形式: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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