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本公司,有個臨時工,從3月10至4月2日 按100元一天,共23天發(fā)2500元,4月9日至12日,17-22日,共10天,發(fā)1000元,25日至5月1日發(fā)500元,5月1日傍晚已離開,說以后不來了,5月6日晚又來了,沒叫他來,是他無賴,自己來的,5月7日又問我借了500元,現(xiàn)他起訴我,讓我?3900元的社保!請問可以成立嗎?我從來未承認他是正式員工,其間,也沒有按準時打卡上下班,他喜歡來就來,喜歡走就走!

m211934918| 提問時間:08/23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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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當時有跟他說是臨時工嗎
08/23 19:26
郭老師
08/23 19:27
只要是沒有合同 以后簽合同,你不給他交社保。簽訂勞務合同,你不簽合同,你給他發(fā)工資他如果去申請仲裁的話,你們會補人家雙倍的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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