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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你好,請問有沒有做農業(yè)的小規(guī)模企業(yè)的財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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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是自產自校的嗎?
07/25 09:38
郭老師
07/25 09:38
你好,是自產自銷的嗎?
84784989
07/25 09:46
我們是一個國營農場,種植、開墾、培育、施肥、我們是屬于一家單位的子公司,我們是新成立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領導叫我做一個財務管理辦法,我不曉得怎么操作
郭老師
07/25 09:57
好稍等,我給你找一下的。
郭老師
07/25 10:0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農業(yè)基本建設單位財務管理行為,強化財務監(jiān)督,保障資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及國家有關法規(guī),結合農業(yè)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業(yè)系統(tǒng)(包括種植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農機、農墾、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及部屬企事業(yè)單位等,下同)所有執(zhí)行國家農業(yè)基本建設投資計劃進行項目建設的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項目建設單位。
第三條 農業(y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農業(yè)部有關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zhí)行、控制、核算、監(jiān)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時籌集和使用建設資金,嚴格控制建設成本,努力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農業(yè)基本建設項目多渠道、多層次投資和群眾投工投勞的特點,全面反映國家投資項目的各種渠道資金,明晰產權,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條 農業(yè)基本建設經營性項目應按照事企分開的原則,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推行投資的籌劃、建設、生產經營、還貸全過程的系統(tǒng)管理。非經營性項目參照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辦法,實行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農業(yè)部財務司是農業(yè)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農業(yè)基本建設全過程的財務活動實施財務管理和監(jiān)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有關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部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
(三)審核、匯總、編制農業(yè)部基本建設資金預算。
(四)根據(jù)財政部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和農業(yè)部投資計劃,審核、匯總部直屬單位用款計劃;編制中央與地方聯(lián)建項目用款計劃,并按財政部批復的用款計劃和工程進度撥款。
(五)審核、匯總、上報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申請和季度基本建設投資完成情況報表,審核、匯總、上報、批復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六)監(jiān)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監(jiān)督重大項目公開招投標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的落實。
(七)審核和審批部屬單位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
第六條 有中央級基本建設資金支出的省級農業(yè)、畜牧、水產、農墾、農機、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等主管部門,應設立或指定適應工作需要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及農業(yè)部有關政策規(guī)定,制定并組織實施本系統(tǒng)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指導和督促所屬單位和下級部門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
(二)按計劃、工程進度及配套資金到位情況撥款,監(jiān)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三)審核、匯總上報基本建設項目季度投資完成情況,審核、匯總上報和批復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四)監(jiān)督重大項目公開招投標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的落實。
(五)審核、審批所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按規(guī)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并保持人員的相對穩(wěn)定。部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財務,原則實行一級財務管理,由財務部門負責編報用款計劃和資金的解撥及核算。
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農業(yè)部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依法設置會計賬目,加強會計核算。
(三)按計劃和工程進度付款,及時監(jiān)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四)編報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執(zhí)行情況季度報表和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表。
(五)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加強項目實施和竣工驗收工作。
(六)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huán)節(jié)的文件資料,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發(fā)生停建、緩建、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xù)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部財務司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的復制件。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財務部門應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對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方向和資金落實情況等進行全面審查監(jiān)督。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賬戶(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實施范圍的部屬單位,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執(zhí)行),建立基本建設會計核算賬冊,專賬管理,??顚S?,嚴格按農業(yè)部下達的投資計劃和批復執(zhí)行,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基本建設資金。
第十一條 用于基本建設項目建設的各種資金,都應納入預算,實行項目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基本建設資金撥付的審核制度,財務部門要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及工程進度撥付資金。新建項目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開工后才能撥付工程款,沒有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及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的財務支出,財務部門不得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對多渠道資金配套建設項目,各建設單位應將安排落實配套資金的年度投資計劃,抄報上級財務主管部門,對配套資金不落實或不到位的,上級財務主管部門不予撥付基本建設資金。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關于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guī)定,經營性項目應在項目總投資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資本金?;I集的資本金,需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以非貨幣性資產投入項目的資本金,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作價。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在項目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應認真清理結余資金。
經營性項目清理出的結余資金,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yè)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清理出的結余資金,首先用于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30%作為建設單位的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六條 項目檢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項目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30%用于職工獎勵和福利。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上交的基建項目竣工結余資金應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三十日內按撥款渠道逐級上交。其中中央投資形成的應上交結余,應逐級匯總上交部財務司。
第四章 建設成本
第十八條 建設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第十九條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批復的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guī)定支付給施工企業(yè)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二十條 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批復的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第二十一條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批復的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按照規(guī)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lián)合試車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jiān)理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xù)費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招投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匯兌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賬損失、借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yè)債券發(fā)行費用、航道維護費、航標設施費、航測費、其他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二條 其他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批復的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yǎng)、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fā)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為進行建設項目籌建、建設、聯(lián)合試運轉、驗收總結等工作所發(fā)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
建設單位管理費開支范圍包括:不在原單位發(fā)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yè)務招待費、施工現(xiàn)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的開支。
業(yè)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
施工現(xiàn)場津貼比照當?shù)刎斦块T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jù)實列支的辦法。
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shù)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概算為基數(shù),并按投資總概算的不同規(guī)模分檔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一)。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標準的,需事前經部財務司審核并報財政部批準。
第二十五條 非經營性項目發(fā)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項目竣工后,報經財政部門批準,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五章 政府采購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和納入預算管理的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和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按《政府采購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的辦法。
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應當依法實施集中采購。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將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入部門預算,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
第三十條 納入中央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采購資金由財政部國庫管理部門直接支付給供應商,采購單位應按照合同和財政部有關要求,填報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報財政部國庫管理部門審批。
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按現(xiàn)行資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規(guī)定自行付款。
貨物、工程或服務的采購與驗收,必須嚴格按程序規(guī)范運作,并建立內部制約機制。
第六章 財務報表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按規(guī)定及時、準確編報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執(zhí)行情況季度報表、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決算報表,認真詳細編寫決算說明。建設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對編報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報送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執(zhí)行情況季度報表,必須使用財政部開發(fā)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及項目信息系統(tǒng)”軟件編報,并按要求逐個項目錄入,產生匯總上報數(shù)據(jù),并以電子文檔的形式上報部財務司。
第三十三條 各建設單位要在做好建設單位資金清理、賬務核實的基礎上,采用財政部統(tǒng)一編制的“數(shù)據(jù)處理軟件”,及時、準確編制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表。
在編報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表的同時,應對年度基本建設財務的全面狀況和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待核銷基建支出”、“轉出投資”、“本年其他基建撥款”的構成情況做詳細的說明。
第七章 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四 條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竣工決算的組成部分,是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決算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手續(xù)的依據(jù)。建設單位應按財政部、農業(yè)部和國家相關規(guī)定,實事求是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shù)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guī)定的內容建成,工程質量符合規(guī)定標準,工業(yè)性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yè)性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編報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六條 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建設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待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編制項目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準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和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依據(jù),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或擴大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復文件;招投標文件;歷年基本建設計劃、歷年財務決算及批復文件;合同、工程結算等資料;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包括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兩個部分。
(一)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表式見附件二)
主要有以下報表:
1封面;
2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基建結余資金等分配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
7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所在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機構簽署意見,由農業(yè)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小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按以下權限進行:
(一)部屬農業(yè)事業(yè)單位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農業(yè)部財務司審批;
(二)部屬科研單位院本級的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農業(yè)部財務司審批,院下屬各所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報院本級審批;
(三)部屬墾區(qū)本級的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農業(yè)部農墾局審批,墾區(qū)下屬各單位的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墾區(qū)本級審批;
(四)中央與地方共同投資的小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各省(區(qū)、市)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經營性項目總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其他項目為小型項目。
第四十二條 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xù)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本建設投資中支付,所實現(xiàn)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本建設收入管理。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jù)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或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及時調整有關賬務,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進行資產產權登記。
第八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各級農業(yè)基本建設財務主管部門應嚴守廉政規(guī)定,加強與計劃、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協(xié)調配合,建立健全基本建設項目的監(jiān)督檢查制度,采取定期普查、重點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督促建設單位管好用好項目建設資金,確保工程質量和國家資金運行的安全、合理和有效。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工程質量和建設資金有重大問題的項目,應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追究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各級農業(yè)基本建設財務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追蹤、檢查和監(jiān)督工作。對納入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的資金,應保證按投資計劃使用,不得挪用、擠占;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分析,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農業(y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機構,應參與指導和監(jiān)督政府采購制度的落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重大基本建設項目財務預算、工程實施中的資金使用、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必要時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作為有關審核、審批的依據(jù)。
第九章 財務分析與評價
第四十七條 基本建設財務部門應加強農業(yè)基本建設項目財務分析與評價工作。
第四十八條 財務分析報表主要包括財務現(xiàn)金流量表(利用外資的項目分報全部投資和國內投資)、資金平衡表、基本建設投資表、基本建設借款情況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表、基本建設收入情況表等報表。
第四十九條 財務評價指標包括財務內部收益率、投資回收期、到期固定資產投資借款償還率、綜合建成周期、交付使用率和資產產出率等主要指標。
第五十條 建立和完善投資效益的分析報告制度,部屬單位和省級農業(yè)主管部門應在編制財務報表的同時,加強項目實施和已完工項目形成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情況的跟蹤分析,正確反映基本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逐步加強基本建設財務信息網絡建設,建立基本建設項目資料檔案庫,認真搞好有關信息資料的采集、加工處理、傳遞和利用工作。
第五十二條 加強基本建設財會隊伍建設,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和考核,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職業(yè)道德和業(yè)務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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