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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為什么不屬于金融資產

好消息| 提問時間:2023 03/20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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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以發(fā)行的普通股為例來分析。 比如固定換固定,不管將來股價是多少,結算時發(fā)行方都需要拿100股自身的普通股股票去換,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在結算時價格是不確定的,即發(fā)行方沒有交付固定金額的義務,這里交付股票也是義務,但這個義務的前提,發(fā)行方和購買方事前有約定,對方交付資產,發(fā)行人交付固定數量的股票(并非固定數量的金額),所以不能劃分為金融負債,應劃分為權益工具。 比如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未來股價不確定,假設需要交換的自身權益工具數量=1000/股價,這個數量不固定,而結算時發(fā)行方需要交付固定金額1000的義務,如果因為存在義務要交付固定金額的資產,而用股票去償還,這個股票數量就不確定,如果欠對方100萬,交付時要用價值100萬的股票去抵償,折算的股票數量是不確定的,所以應劃分為金融負債。
2023 03/2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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