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現有一份三方協議合同:甲方(需求方),乙方(供貨方),丙方(付款方,同時也是甲方的的非全資子公司),三方合同中約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貨物,甲方委托其非全資子公司丙方支付貨款給乙方。請問這符合增值稅規(guī)定嗎?這種三方協議合同的發(fā)票流、資金流、合同流、服務流符合稅法規(guī)定嗎?謝謝!

156****4467| 提問時間:2022 08/0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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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師
這兩者均符合規(guī)定。
2022 08/05 11:53
156****4467
2022 08/05 11:59
老師,能具體分析一下嗎?或者有相關的文件指導嗎?
156****4467
2022 08/05 11:59
老師,能具體分析一下嗎?或者有相關的文件指導嗎?
稅法老師
2022 08/05 12:16
乙向甲供貨,并向甲開具增值稅發(fā)票,雖然丙支付貨款,但實質甲才是購貨方,丙屬于代墊支付貨款; 乙向甲供貨,丙支付貨款給乙,并且乙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給丙,則實質丙是購貨方,而甲無償取得實質上由丙采購的貨物,甲與丙之間屬于視同銷售,丙應按視同銷售貨物給甲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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