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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日甲與乙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甲于 2022年1月3日借給乙 10萬 元,借期1年,但是甲是于 2022年2月20日交付給乙相關款項。該借款到期 后, 乙未歸還甲 10萬元, 甲查到乙的債務人丙欠乙到期債務 15萬元。請問: 甲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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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甲可以行使代位訴訟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2022 06/27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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