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案情:甲公司為擴大經(jīng)營規(guī)模,曾經(jīng)在 2013 年 5 月 10 日,向 珠寶商乙借款 50 萬元,約定 2014 年 10 月底前全部還清。甲公司到 期沒有還款,乙多次催要,甲公司稱丙曾經(jīng)從甲公司處購買了一批貨 物,價值 80 萬元,應(yīng)在 2015 年 4 月底支付價款,只要丙還了這 80 萬元就立即償還對乙的欠款 50 萬元。甲公司于是與乙達成協(xié)議,甲 公司將在丙支付全部價款后立即清償對乙的欠款。直到 2015 年底, 甲公司也沒有償還借款。乙于是派人去丙公司了解情況。丙說,已經(jīng) 向甲公司支付了 20 萬元貨款,由于甲公司和丙達成協(xié)議,共同創(chuàng)辦 一商貿(mào)公司,故甲公司允許丙延緩支付剩余的 6

84785025| 提問時間:2022 06/17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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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你好,具體問題是什么
2022 06/1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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