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在計量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時,應當反映職工因離職而無法得到利潤分享計劃支付的可能性。如果企業(yè)預期在職工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12個月內,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該利潤分享計劃應當適用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guī)定。 老師,這句話是什么意思呀?可以舉個具體的例子解釋一下嗎?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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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的意思是,企業(yè)在計算需要支付給員工的利潤分享計劃時,需要考慮到員工可能在計劃支付之前離職的可能性。如果企業(yè)預計在員工提供服務的整個年度結束后12個月內,不會完全支付利潤分享計劃中的所有款項,那么這個計劃就應該被視為一種長期職工福利,按照相應的長期職工福利規(guī)定來處理。
舉個例子:
假設某公司有一個利潤分享計劃,根據該計劃,公司在年底時會根據當年的利潤情況,決定給員工發(fā)放一定比例的獎金。但是,如果員工在獎金發(fā)放之前離職,那么他們可能無法獲得這筆獎金。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在計算應付職工薪酬時,需要考慮到這種離職的可能性,并相應地調整獎金金額。
此外,如果公司預計在員工提供服務的整個年度結束后12個月內,不會完全支付所有的獎金,那么這個計劃就應該被視為一種長期福利,比如可能會被歸類為遞延薪酬,需要按照長期職工福利的規(guī)定來處理,比如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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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享計劃的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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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錄一樣,只是應付職工薪酬的二級科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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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列明細科目,應是“應付職工薪酬——利潤分享計劃”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利潤分享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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