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你好,3月6日,甲向乙借款10萬,以其汽車做抵押,雙方簽訂合同。5月1日完成抵押登記且雙方約定抵押期間甲不得將轎車讓與他人。4月5日甲將轎車賣給丙。為啥丙可以取得汽車所有權,?甲乙之間不是登記了嘛,不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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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3月6日雙方簽訂抵押合同的時候,抵押就已經(jīng)設立了,5月1日登記抵押權,此時抵押權才是具有對抗效力。
4月5日甲將轎車賣給丙,此時丙是屬于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權,由于此時甲和乙的抵押權還未進行登記,所以不具有對抗效力。
注意是5月1日才完成登記的。 在此之前,4月5日就賣給丙了。
祝您學習愉快!
11/2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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