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你好,3月6日,甲向乙借款10萬,以其汽車做抵押,雙方簽訂合同。5月1日完成抵押登記且雙方約定抵押期間甲不得將轎車讓與他人。4月5日甲將轎車賣給丙。為啥丙可以取得汽車所有權,?甲乙之間不是登記了嘛,不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去去去| 提問時間:11/20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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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學碩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從事輔導類教學工作近十年,能夠將所學的理論知識運用于實際工作,回復學員問題一針見血,言簡意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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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3月6日雙方簽訂抵押合同的時候,抵押就已經(jīng)設立了,5月1日登記抵押權,此時抵押權才是具有對抗效力。

4月5日甲將轎車賣給丙,此時丙是屬于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權,由于此時甲和乙的抵押權還未進行登記,所以不具有對抗效力。

注意是5月1日才完成登記的。 在此之前,4月5日就賣給丙了。

祝您學習愉快!

11/2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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