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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老師解答,謝謝 2021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一套總價值150萬元的精密儀器設備,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7月8日,甲公司為籌集購買精密儀器設備的貨款向丙公司借款1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3個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別提供擔保。7月9日,丁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但雙方未約定保證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價值80萬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擔保,雙方簽訂了房屋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針對本題,甲公司與丙公司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期間于2024年10月8日屆滿。 這個說法正確嗎?不應該是2021年10月8日借款期限屆滿,有6個月的提起訴訟抗辯權嗎?抗辯權期滿,才可以算訴訟時效嗎?

84785028| 提問時間:09/22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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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這個說法是正確的。 一般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甲公司與丙公司借款合同于2021年10月8日借款期限屆滿,從此時開始計算三年,訴訟時效期間于2024年10月8日屆滿。 關于你提到的抗辯權問題,在借款期限屆滿后,可能存在一些抗辯權的行使,但這并不影響訴訟時效的起算。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借款期限屆滿,未還款時甲公司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可能被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起算。而不是等抗辯權期滿才開始算訴訟時效。
09/22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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