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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甲乙公司之間法律糾紛,起訴期為2年,發(fā)生日為2022年8月31日,甲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起訴至法院,但法院于2024年8月20日開出法院傳票給乙公司,并定于9月10日開庭,請問這種情況,乙公司可以以超過訴訟期為由,不出庭的嗎?謝謝

84785021| 提問時間:09/0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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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月靜好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初級會計師,二級建造師
同學您好,乙公司不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出庭。 首先,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2022 年 8 月 31 日為糾紛發(fā)生日,起訴期為 2 年,甲公司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其次,即使乙公司認為已超過訴訟時效,也應當出庭應訴并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如果不出庭,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審判,這將對乙公司非常不利,因為乙公司將失去在法庭上陳述自己觀點和提出抗辯的機會,法院可能會在乙公司缺席的情況下作出不利于乙公司的判決。 總之,乙公司不能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出庭,而應積極應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09/0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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