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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物應特定化后方可視為交付。不理解這個的意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jù)、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化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支付。 不理解這句話的意思,可以詳細舉例說明嗎?

84785028| 提問時間:09/05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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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一、概念解釋 “種類物應特定化后方可視為交付”: 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種、規(guī)格或數(shù)量等加以確定的物,例如大米、鋼材等。在交易中,種類物在特定化之前只是一類物品的統(tǒng)稱,不能明確具體指向哪一個或哪些物品。只有通過特定的方式將其從同類物品中區(qū)分出來,才能視為完成交付。 交付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以及風險的承擔等法律后果。如果種類物沒有特定化,就無法確定所有權到底轉移到了哪個具體的物品上,也就不能確定風險由誰承擔。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jù)、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化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支持”: 當買賣雙方?jīng)]有對標的物的風險負擔進行約定時,如果標的物是種類物,出賣人必須采取一定的方式將該種類物特定化,明確該買賣合同所涉及的具體是哪些物品。如果出賣人沒有通過裝運單據(jù)注明、在物品上加蓋標記或者通知買受人等方式讓標的物在買賣合同中能夠被清晰識別,那么當標的物發(fā)生毀損、滅失時,買受人可以主張不承擔這個風險,法院會支持買受人的主張。 二、舉例說明 假設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1000?噸鋼材,雙方?jīng)]有約定風險負擔。 如果甲公司只是與乙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說要出售?1000?噸鋼材,但沒有采取任何特定化的措施,比如在裝運的鋼材上沒有做任何標記,也沒有在裝運單據(jù)上明確注明是賣給乙公司的哪一批鋼材。在運輸過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這批鋼材全部損毀。此時,乙公司可以主張不負擔這批鋼材毀損的風險,因為甲公司沒有將標的物特定化,無法確定損毀的這批鋼材就是賣給乙公司的那批。 反之,如果甲公司在鋼材上加蓋了標記,表明是出售給乙公司的貨物,或者在裝運單據(jù)上明確注明了這批鋼材的規(guī)格、數(shù)量以及是賣給乙公司的,那么就完成了特定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鋼材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毀損,風險的承擔就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來判斷,可能由買方或賣方承擔,具體取決于其他法律規(guī)定和交易的具體情況。
09/05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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