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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債務人和保證人均破產(chǎn) (1)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保證人分別申報債權。 (2)債權人向債務人、保證人均申報全部債權的,從一方破產(chǎn)程序中獲得清償后,其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作調整,但債權人的受償額不得超出其債權總額。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不再享有求償權(債務人己不存在)。 老師,最后一句我看不懂,保證人破產(chǎn)了呀,他替別人還債,為什么不能找債務人申報債權

84785000| 提問時間:08/2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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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這是因為在債務人和保證人均破產(chǎn)的情況下,如果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還能向債務人求償,但是此時債務人已經(jīng)破產(chǎn)不存在足夠的財產(chǎn)來償還,那么這種求償實際上是無法實現(xiàn)的。 為了簡化法律關系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規(guī)定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不再享有求償權。這樣可以更清晰明確地處理破產(chǎn)程序中的債權債務關系,保障債權人的權益能夠在有限的破產(chǎn)財產(chǎn)中得到相對公平和高效的分配。
08/2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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