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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賣給了善意第三人,所有權人如果主張要回,這個付的購買時的對價是所有權人付?還是拾東西的人付?是不是還有經過公法拍賣得到遺失物的區(qū)別?

84784994| 提問時間:08/10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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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檸檬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稅務師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08/10 09:25
84784994
08/10 09:47
那如果是拍賣,所有權人付過拍賣費用是不是還可以像拾物者主張賠償?
小小檸檬老師
08/10 09:54
同學你好,可以向其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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