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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丙要去適用善意取得呀?賣給他的人也不算無權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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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根據(jù)《合同法》第167條的規(guī)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善意取得是無權處置,善意取得正是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才適用的,其前提就是處分人對財產(chǎn)沒有處分權,一題未付款達到60%,出賣人解除合同就是有權處置。
06/09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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