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問題:(1)收購人擬通過協(xié)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有表決權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 這一段我理解 但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免于發(fā)出要約;不符合“豁免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購協(xié)議前應當發(fā)出全面要約。 這一段我不理解,上面那段不是說可以只針對超出部分要約嗎? 這里的全面要約 ,不是和針對上面那段的的超出部分的要約矛盾了嗎?

84785028| 提問時間:05/26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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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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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8:38
薇老師
05/26 18:44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果收購行為符合“豁免情形”,收購人可以免于發(fā)出要約。這些“豁免情形”可能包括:收購行為已經得到股東大會的批準,或者收購行為是為了保護公司免受敵意收購等。在這種情況下,收購人不需要發(fā)出要約。如果收購行為不符合“豁免情形”,那么收購人在履行其收購協(xié)議前應當發(fā)出全面要約。這個意思是收購人需要向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這是為了確保所有股東都有機會在相同條件下出售其股份。 關于提到的“上面那段不是說可以只針對超出部分要約嗎”,這里的關鍵在于是否符合“豁免情形”。如果不符合,那么收購人就需要發(fā)出全面要約,而不僅僅是針對超出部分。這并不矛盾,因為全面要約是對所有股東的股份發(fā)出的,而不僅僅是針對超出30%的部分。 總的來說,收購人在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時,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判斷是否符合“豁免情形”。如果符合,可以免于發(fā)出要約;如果不符合,就需要發(fā)出全面要約。
84785028
05/26 21:35
收購人擬通過協(xié)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有表決權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免于發(fā)出要約;不符合“豁免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購協(xié)議前應當發(fā)出全面要約。 假設協(xié)議收購35%, 超過30%的 ,5% 僅針對這部分要約, 那這種情況屬于符合豁免還是不符合豁免? 符合了可以免, 不符合要全面要約, 那前面說的可以僅針對5%要約, 不是矛盾的嘛 ?
薇老師
05/27 01:55
如果收購人協(xié)議收購35%,超過30%的5%股份僅針對這部分要約,那么這并不直接說明是否屬于“豁免情形”。 如果這5%的收購符合“豁免情形”,那么收購人可以免于發(fā)出針對這5%的要約。這與是否發(fā)出全面要約(即針對所有股東的要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如果這5%的收購不符合“豁免情形”,那么收購人需要針對這5%的股份發(fā)出要約。但這并不是說收購人需要發(fā)出全面要約,除非收購人持有的股份總額(包括之前已經持有的股份和這次協(xié)議收購的股份)超過了30%,并且不符合任何“豁免情形”。
薇老師
05/27 01:57
前面說的可以僅針對5%要約與是否發(fā)出全面要約并不矛盾。僅針對5%要約是描述如何收購超過30%部分的股份,而是否發(fā)出全面要約則是基于收購人持有的總股份比例和是否符合“豁免情形”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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