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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下新舊準則下債務重組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理差異

84784970| 提問時間:2024 04/20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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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律師從業(yè)資格,稅務師,中級經(jīng)濟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2024 04/20 15:37
廖君老師
2024 04/20 15:47
您好,因為債務人用的金融資產,新舊準則一樣債務人還是投資收益,如果其他資產就不一樣是其他收益。 新準則(債權人):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應該以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確認金額與債權終止確認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壞賬準備 投資收益(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與債權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債務人以日常活動產出的商品或服務清償債務的,應當將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存貨等相關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其他收益——債務重組收益”科目(如果純純金融是投資收益)。 借:應付賬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 舊準則(債權人):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壞賬準備 投資收益(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與債權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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