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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誠公司向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次購進了3套不同型號且具有不同生產(chǎn)能力的設備A、B和C。宜誠公司為該批設備共支付貨款7800000元、增值稅稅額1014000元、包裝費42000元,全部以銀行存款支付。假定設備A、B和C均滿足固定資產(chǎn)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公允價值分別為2926000元、3594800元、18392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為宜誠公司確定3套不同設備的成本,并編制會計分錄。 1.確定應計入固定資產(chǎn)成本的金額 2.確定設備A、B、C的價值分配比例 3.確定A、B、C設備各自的成本 4.編制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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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定應計入固定資產(chǎn)成本的金額=7800000+42000
2.確定設備A、B、C的價值分配比例
A分配的比例=2926000/(2926000+3594800+1839200)
B分配的比例=3594800/(2926000+3594800+1839200)
C分配的比例=1839200/(2926000+3594800+1839200)
3.確定A、B、C設備各自的成本
A設備的成本=A分配比例*(7800000+42000)
B設備的成本=B分配的比例*(7800000+42000)
C設備的成本=C分配的比例*(7800000+42000)
4.編制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chǎn)—A設備,固定資產(chǎn)—B設備,固定資產(chǎn)—C設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04/07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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