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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價證券,如匯票、支票不是有體物嗎?為什么老師說不是物權法的物? 2、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這個合同直接無效嗎?還是必須要被代理人主張才無效?不主張就有效?

84785028| 提問時間:03/1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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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同學您好! 有價證券如匯票、支票,雖為有體物,但在法律上被視為特殊類型的權利憑證,不直接適用物權法關于物的規(guī)定。它們體現(xiàn)的是特定的金錢債權,具有特殊的流通和轉(zhuǎn)讓規(guī)則。 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該合同無效,無需被代理人主張。無效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后果,不受當事人意志影響。
03/18 15:30
84785028
03/18 18:36
物權的變更包括主體的變更,后面又說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物權轉(zhuǎn)讓,那主體的變更不同于物權變更?主體的變更不是物權變更?還是既是又是?
易 老師
03/18 18:46
同學您好, 物權變更確實包括主體變更,而主體變更通常指的是物權在不同主體間的轉(zhuǎn)移,即物權轉(zhuǎn)讓。從這個角度看,主體變更是物權變更的一種形式。因此,可以說主體變更既是物權變更的一部分,又因其特殊性在某種程度上不同于一般的物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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