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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這道題可以詳細講下嗎

84785026| 提問時間:03/1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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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您好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C不屬于視同銷售
03/17 11:26
84785026
03/17 11:30
a贈送給希望小學,不是屬于公益事業(yè)嗎,公益事業(yè)不應該視同銷售啊 d選項忘拍了? ?將自產(chǎn)的手機用于本企業(yè)銷售部門辦公,這個不是將自產(chǎn)的用于集體福利嗎,不是也不屬于視同銷售嗎
bamboo老師
03/17 11:33
A選項屬于這種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捐贈給公益事業(yè) 增值稅也要視同銷售 D選項用于辦公 不屬于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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