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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為什么不可以選擇是否租賃分拆?

84785045| 提問時間:03/02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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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你好 出租人不能選擇是否進行租賃分拆,主要是因為在租賃合同中,如果同時包含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和相關的財務規(guī)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必須將租賃部分和非租賃部分進行分拆,并按照各自單獨價格相對比例分攤合同對價。這是為了確保財務處理的準確性和合規(guī)性,以反映真實的經(jīng)濟交易情況。
03/02 08:05
84785045
03/02 08:46
承租人支付的租賃資產(chǎn)改良支出為何不能計入使用權資產(chǎn)?
王超老師
03/02 08:49
1.對于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chǎn)、復原租賃資產(chǎn)所在場地或?qū)⒆赓U資產(chǎn)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tài)預計將發(fā)生的成本,如果這些成本屬于為生產(chǎn)存貨而發(fā)生的,那么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否則這些成本應計入使用權資產(chǎn)的初始計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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