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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合同法律制度里,承諾遲延與遲到如何區(qū)分?什么樣的情況下有效或無效?

84784989| 提問時間:01/05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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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橙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你好,承諾的遲延,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承諾的遲到,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
01/05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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