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供銷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在20x0年11月供應給乙公司一批物資,由于甲公司未能按合同發(fā)貨,致使乙公司發(fā)生重大經濟損失。乙公司通過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該訴訟案件在12月31日尚未判決,甲公司認為無法合理預計訴訟損失,因而未確認預計負債。20x1年3月25日,經法院一審判決,甲公司需要賠償乙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甲公司不再上訴,賠款已經支付。假定雙方均于20x1年3月30日完成了20x0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年末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后不再作其他分配。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上述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要求:(1)根據(jù)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準則判斷該事項的性質,并簡要說明理由。(2)編制甲公司上述事項的相關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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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屬于資產負責表日后事項
01/03 11:27
一休哥哥老師
01/03 11:29
本題的事項是正在 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是資產負債表日12.31 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jù)的事項。
一休哥哥老師
01/03 11:3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yè)外支出 150
貸:其他應付款 150
一休哥哥老師
01/03 11:31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7.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150*0.25
一休哥哥老師
01/03 11:35
借:盈余公積11.25
利潤分配-未 分配利潤101.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0-37.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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