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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最新優(yōu)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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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38號)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4.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chǎn)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chǎn)。屬于上述情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按照3%減按2%征收增值稅。
2023 12/07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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