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遇到了一個問題,十月份申報工資薪金有十個人,發(fā)十月份工資的時候又突然增加了一個人,這個人十月份沒有做申報,這個人的工資薪金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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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是在幾月份發(fā)放的?
2023 12/06 14:45
84784993
2023 12/06 18:52
11月6號申報的十月份的工資,11月19號發(fā)的10月份工資
郭老師
2023 12/06 19:06
你好
12月申報
你提前申報了
發(fā)工資的次月才申報個稅
84784993
2023 12/06 21:37
我們沒有提前發(fā)工資,是先申報,后發(fā)工資,申報了之后發(fā)工資的時候突然增加了一個人,增加的這個人之前沒有做申報,現在怎么補救?老師啊,你怎么就看不懂我說的?
郭老師
2023 12/06 21:43
首先我能看懂你說的,
我說的是你提前申報的個稅
那里說你提前發(fā)工資了
應該是發(fā)工資的次月申報個稅
十月份發(fā)放的在這個月申報,你在這個月正好給他申報
郭老師
2023 12/06 21:44
還有申報個稅是個人所得稅稅法規(guī)定
不是我們規(guī)定
看規(guī)定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fā)放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次月15日內辦理申報。
2、如果扣繳單位前期未按上述規(guī)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當月申報并繳納”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將扣繳申報期限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3、如果沒有按照稅法規(guī)定期限申報,當2019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扣繳單位申報期限有差異,就會產生數據歸集交叉,對納稅人按規(guī)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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