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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冠:華于縣雄的甲酒廠為物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各種酒類產品,2019 年5月發(fā)生如下經營業(yè)務:, (1 采取預收貨款方式向乙企業(yè)銷售糧食白酒一批,當月取得含稅預收款 60萬元,臺同約定貨物于6月5日發(fā)出。+ (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丙企業(yè)銷售紅酒一批,合同約定不金 萬元,本月收取70%的貨款,其余貨款于下月收回,由于丙企業(yè)本月甲酒廣實際收取不含稅貨款 30 萬元。? (3) 銷售新型紅酒 10 噸,收得不含稅銷售額 95 萬元,同時作 一批A牌紅酒,成本為8萬元,已知紅酒消費稅稅率為 10%,成本利演 甲酒廣無同類A牌紅酒的市場售價。。 (4)銷售薯類白酒和啤酒給丁企業(yè),其中銷售薯類白酒開票,注明不含稅價款22 萬元,另收取包裝物押金 2.32 萬元; 稅普通發(fā)票,注明含稅價款 8.6 萬元,另收取包裝物押金 1 工企業(yè)千2019年12 月將白酒、啤酒的包裝物全部退還給甲 押金。

84785002| 提問時間:2023 11/18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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