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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年,甲公司與乙公司有關資料如下: 資料一:2×23年3月1日,甲公司從乙公司購入100件A產(chǎn)品,已收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價款為5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65萬元,付款期為2個月,當日支付運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 票上注明的價款為1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9萬元。 資料二:2×23年5月1日,應付乙公司款項到期,甲公司以產(chǎn)品質量有瑕疵為由拒絕付 款,乙公司與甲公司協(xié)商未果,于2×23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至2×23年5月31日 人民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法律顧問認為敗訴的可能性為70%, 預計支付訴訟費2萬元, 逾 期利息在5萬元至7萬元之間,且這個區(qū)間內每個金額發(fā)生的可能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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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10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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