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要求: 針對上述第(1)至(6)項,逐項指出審計項目組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84785005| 提問時間:2023 11/05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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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昊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你好,(1)存在不當之處。如擬利用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jù),審計項目組應當在本期實施審計程序,以確定針對該項股權投資減值的證據(jù)是否具有持續(xù)相關性。(2)存在不當之處。審計項目組根據(jù)管理層提供的訴訟事項清單,檢查相關的文件記錄,無法查明披露不完整的訴訟事項。(3)存在不當之處。由于相關控制是旨在減輕特別風險的相關控制,審計項目組應當在當年測試相關控制的運行有效性。(4)不存在不當之處。(5)不存在不當之處。(6)存在不當之處。穿行測試不能為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提供充分證據(jù),審計項目組還應當實施控制測試。
2023 11/05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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