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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興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yè),迄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 商品銷售價格中均不含增值稅稅額。按每筆銷售結轉銷售成本。該公司銷售商品、零配件及提供勞務均為主營業(yè)務,長興公司2010年10月發(fā)生的經(jīng)濟業(yè)務如下:(5)A企業(yè)在向客戶銷售商品的同時會向客戶進行積分獎勵,客戶每購買10元商品獎勵其1積分,每個積分可在未來購買本主體商品時按1元折扣抵現(xiàn),積分有效期為自授予之日起兩年。本年度向客戶銷售商品100000元,獎勵客戶10000個積分。企業(yè)預計未來將有9500個積分被兌現(xiàn)。基于兌現(xiàn)可能性計算出的每個積分單獨售價0.95元,共9500元。如果當年使用4500個,第二年,確認已使用4000個,第二年末,獎勵積分有效期滿,結轉剩余積分。要求:為長興公司發(fā)生的相關經(jīng)濟業(yè)務編制會計分錄。(“應交稅費”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及專欄名稱)

84785028| 提問時間:2023 05/2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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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陽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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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2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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