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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行為是法律事實的一種,事實行為不一定會產生法律后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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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一)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舉例:甲不小心撞傷乙,侵害了乙的健康,需要對乙賠償,產生侵權之債。此侵權之債基于法律規(guī)定產生,而非甲想要以撞傷乙為由賠償乙一筆錢財。可見,行為人甲沒有設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能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侵權行為是一個典型的事實行為。
(二)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屬于法律事實的一種。是指能夠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行為)。
舉例:甲與乙訂立購買房屋的合同,向乙購買位于市區(qū)的一套五居室。此買賣合同關系的產生,有賴于甲乙二人的真實意志。由此可見,甲乙二人因雙方的真實買賣房屋的想法而訂立的買賣合同屬于法律行為。
二、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主要區(qū)別
(一)是否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
意思表示:指表意人為了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將內心意愿對外表示出來。比如,甲為女朋友乙買了一條項鏈,并在情人節(jié)那天告知乙。甲為了與乙產生贈與合同關系而向乙表示贈與項鏈的行為就是一種意思表示。
進行事實行為的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因此事實行為不強調意思表示;進行法律行為的行為人以自己的意志為轉移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因此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
(二)是否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行為人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法律認可的享受和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和責任的能力。比如四歲的甲獨立去商店購物,法律規(guī)定無效。因為四歲的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行為。
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如拾的遺失物對行為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態(tài)等行為能力沒有特殊要求;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如訂立合同需要行為人在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方為有效的。
(三)是否產生法定之債或意定之債
法定之債:指直接根據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債的發(fā)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規(guī)定。比如甲不小心撞傷了他人,根據法律規(guī)定,需要賠償他人損失,因此產生侵權之債。侵權之債就是典型的法定之債。
意定之債:指債的發(fā)生及其內容完全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決定的債。即債的關系的發(fā)生建立在雙方或一方意思表示的基礎之上。比如甲表示出100萬,購買乙的古董,乙表示同意,因雙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中,雙方都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此合同形成的是意定之債。
事實行為一般產生的是法定之債,如侵權行為產生的侵權之債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法律行為一般產生的是合同中約定好的債權債務關系,為意定之債。
(四)是否可以附條件、代理、撤銷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如甲委托乙以甲自己的名義向丙購買房屋,甲為被代理人,乙為代理人。
事實行為一般不可附條件、不可代理、不可撤銷;法律行為則無此要求。
2023 02/28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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