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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為5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6.5萬元;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開出的不帶息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票面金額為56.5萬元,期限為3個月;該批商品成本為30萬元;丙公司收到商品并驗收入庫。

84784990| 提問時間:2023 02/03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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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5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為5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6.5萬元,以及該批商品成本為30萬元。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開出的不帶息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票面金額為56.5萬元,期限為3個月。丙公司收到商品并驗收入庫結束交易。 拓展知識: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當甲方收到匯票后,可以以它作為支付工具,在期限內向任何一家商業(yè)銀行收票,銀行就會負責收付款,以兌現(xiàn)匯票的約定內容。
2023 02/03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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