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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個體戶個人經(jīng)營所得,核定征收,是不是不用匯算清繳?

84785022| 提問時間:2023 01/28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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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惠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體戶個人經(jīng)營所得應(yīng)當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個體戶未納稅人,除按月繳稅收入額達到全月或者累計收入達到一定額度的,需要匯算清繳外,其他個體戶不用匯算清繳,只需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 至于匯算清繳,從《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按月繳稅收入達到全月或者累計收入達到某一定額度的,應(yīng)當采取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wù)人,按照業(yè)務(wù)流程,在每月的25日前完成當月的匯算清繳申報,在月末的5日內(nèi),繳納稅款。拓展知識:由于匯算清繳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方式,因此,納稅人應(yīng)該加強對個體戶個人經(jīng)營所得收入及稅收情況的管理,以免漏繳稅款。
2023 01/28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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