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對方是銷售方;我們是購買方; 我方從銷售方購入貨物,但是銷售方規(guī)定我們只能在某一區(qū)域銷售,否則視為我方違約就需要繳納違約金! 這次我方未再銷售方指定區(qū)域配送,所以視我方違約所以繳納了5000元違約金!這樣的話我方需要叫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收款憑證嘛?這個款項我方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嘛?對方收取違約金是否屬于應稅項目?如果我方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收款憑證我方是否要多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84785035| 提問時間:2023 01/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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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惠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答:1. 是的,銷售方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收款憑證,這樣我方才能夠申報稅額。2.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18條的規(guī)定,購買方用于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支出應當納入扣除項目,故此款項可以進行稅前扣除。3.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銷售方受到的違約金屬于應稅項目,所以應當繳納增值稅。4. 如果我方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收款憑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能需要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而定。 拓展知識:應稅行為是指企業(yè)從事的增值稅納稅義務,主要包括購進貨物、接受服務以及貨物銷售等行為;個人所得稅是指從事個人工作活動收入,分為薪金費用所得、利息、股利、租金等。
2023 01/27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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