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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異常憑證增值稅根本2020第38號規(guī)定進行轉出,轉出的屬期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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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轉出的屬期,首先可以從已抵扣的異常憑證增值稅規(guī)定第38號中了解,該號規(guī)定的轉出的屬期為納稅人報表繳納增值稅的屬期,通常為報表期的月度稅款屬期。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若出現(xiàn)報表期的增值稅存在異常憑證的情況,按異常憑證產生增值稅的屬期進行轉出。
舉一個例子,如果異常憑證增值稅發(fā)生在2020年11月,那么納稅人就需要在報表期11月(2020年12月)報表期進行該異常憑證增值稅轉出,不可選擇其他稅款屬期。
此外,納稅人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異常憑證轉出屬期,不能將其轉出至其他稅款屬期,以免計算錯誤或被關稅局列入違法處理。
拓展:
納稅人在報表繳納增值稅的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異常憑證。因此,針對以上情況,納稅人應做出以下操作:
(1)對于異常憑證存在的報表期,應將異常憑證的增值稅按報表期轉出;
(2)如果異常憑證發(fā)生在報表期以外的屬期,納稅人應將異常憑證及其所涉及的增值稅轉出至報表期;
(3)嚴格按照異常憑證的屬期進行轉出,盡量避免在報表期中使用異常憑證;
(4)嚴格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轉出,以確保稅款的準確性。
2023 01/22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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