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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將標的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的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這條和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chǎn),其所有權的轉移人力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是矛盾嗎

84785027| 提問時間:2023 01/22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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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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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計算機高級
這條確實有些矛盾,但實際上并不矛盾,交付是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chǎn)所有權轉移的要件,而這些動產(chǎn)的所有權登記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但它不是交付的要件。因此,只有通過交付,買受人才能擁有這些動產(chǎn)的所有權;而只有通過登記,買受人才能有效地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交付是買受人擁有動產(chǎn)所有權的前提,而登記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要求的前提。拓展知識:登記的功能是保護動產(chǎn)的所有權,但不能替代交付,即登記可以防止買受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但不能替代買受人擁有某種動產(chǎn)的所有權。
2023 01/22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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