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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材料一批,銷售價款為38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49400元,款項未收到

84784994| 提問時間:2023 01/21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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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根據(jù)描述,銷售材料一批,銷售價款為38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49400元,款項未收到,說明此次銷售未對價款進行收款。發(fā)票亦未開具,暫無稅款發(fā)生,因此,此次未收到價款,當前尚處于銷售準備階段,暫不構成納稅義務。 拓展知識:從稅務角度講,納稅起征點是指本期累計應納稅額達到一定水平后,納稅人才須負起納稅義務,并開始向國家繳納稅款。稅務征稅的稅負若未達到起征點,雖賣方完成出貨,發(fā)出發(fā)票,但不構成納稅義務,從而縮減了納稅人的負擔。
2023 01/2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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