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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方和開具發(fā)票方公司名稱不一致

84784985| 提問時間:2023 01/1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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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方和開具發(fā)票方的公司名稱不一致,這種情況一般是通過三方合作方式購買商品或服務。即為收款方按照第三方的要求付費,第三方則負責將款項轉至商家,在這種情況下,收款方和開具發(fā)票方公司名稱不一致是正常的,但是發(fā)票上應當寫明購買方和收款方之間的關系,以便日后兩者之間能夠確認合同關系。此外,對于二者公司名稱不一致的情況,兩者間應該有自查和互查的機制以確保雙方的利益。 拓展知識:發(fā)票實施反映的是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和財務狀況,精確的開具發(fā)票,是保障發(fā)票真實準確的重要因素,即使是非正常的發(fā)票,也不能視而不見,收到非正常發(fā)票的納稅人,應立即核實真實性,及時將發(fā)票退回,以免發(fā)票成為洗錢的工具。
2023 01/1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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