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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轉(zhuǎn)讓2013年9月購入的小型設(shè)備,稅率是多少,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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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2014年7月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按征收率百分之三減按百分之二,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12.31以前購得,按百分之四減按百分之二
可以這樣理解嗎
2017 07/29 16:05
84784965
2017 07/29 16:28
明白啦,謝謝啦
李愛文老師
2017 07/29 15:58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1、財稅〔2014〕57號文件規(guī)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yīng)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納稅人應(yīng)在發(fā)生上述簡易征收事項的當期,按要求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1行“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wù)”。同時將減征部分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第4行“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第2列“本期發(fā)生額”。
3、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guī)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4、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根據(jù)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guī)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yīng)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李愛文老師
2017 07/29 16:07
一、2014年7月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按征收率百分之三減按百分之二。
銷售舊固定資產(chǎn)100萬不含稅,按照簡易辦法則100*3%=3萬,實際優(yōu)惠按100*2%=2萬繳納。
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12.31以前購得,按百分之四減按百分之二
銷售舊固定資產(chǎn)100萬不含稅,按照簡易辦法則100*4%=4萬,實際優(yōu)惠按100*2%=2萬繳納。
李愛文老師
2017 07/2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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