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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個人納稅人20×9年每月取得工資收入28,000元,每月繳納社保費用和住房公積金4,200元,全年均享受住房貸款專項附加扣除。該居民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代扣代繳,計算扣繳義務人1~4月每月代扣代繳的稅款金額(4月份的金額為負數(shù),是不是就不需要交稅)

84785003| 提問時間:2023 01/13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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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檸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實務
該居民個人納稅人20×9年每月取得工資收入28,000元,每月繳納社保費用和住房公積金4,200元,全年均享受住房貸款專項附加扣除。根據(jù)財稅〔2020〕136號文,2020年全年住房貸款利息專項扣除標準為3000元,每月應當按照2500元/月累計享受專項附加扣除。2020年1月至4月,居民個人納稅人每月應扣除的稅金數(shù)額為:1月份28,000-4,200-2500=21,300元,2月份28,000-4,200-5000=22,800元,3月份28,000-4,200-7500=23,300元,4月份28,000-4,200-10000=24,800元。由此可見,4月份的金額為負數(shù),證明居民個人納稅人可享受住房貸款專項附加扣除,不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拓展知識:2020年起,住房貸款利息專項扣除標準調(diào)整為3000元,每月應當按照2500元/月累計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全年累計享受3000元/月;2021年,住房貸款利息專項扣除標準為3000元,每月應當按照2500元/月累計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全年累計享受5000元/月。
2023 01/1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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