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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案例分析題,10.0分)我某絲綢進出口公司向中東某國出口絲綢織制品一批,合同規(guī)定:出口數(shù)量為2100箱,價格為2500美元/CIF中東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裝運,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買方應在裝運月份開始前30天將信用證開抵賣方。合同簽訂后,買方按合同的規(guī)定按時將信用證開抵賣方,其中匯票各款載有“匯票付款人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字樣。我方在收到信用證后未留意該條款,即組織生產(chǎn)并裝運,待制作好結匯單據(jù)到付款行結匯時,付款行以開證申請人不同意付款為由拒絕付款。問:(1)付款行的做法有無道理?為什么?(2)我方的失誤在哪里?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2 12/2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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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銀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匯票付款人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該條款改變了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性質(zhì),使本信用證下的第一付款人為開證行和/或開證申請人,只要開證申請人不同意付款,開證行就可以此為由拒絕付款。因此,銀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我方的失誤在于在收到信用證后,沒有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導致未發(fā)現(xiàn)該條款,使我方喪失了修改信用證的機會
2022 12/26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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