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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甲公司發(fā)出原材料實際成本為 60000 元。完工 收回時支付加工費 2000 元(含稅金額)。該材料屬于消費稅應稅物資,同類物資在乙公司目前的銷售價 格為 80000 元。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將用于生產(chǎn)非應稅消費品。假設甲、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適 用的增值稅稅率為 13%,消費稅稅率為 10%。該材料甲公司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則該委托 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賬價值是(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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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因為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將用于生產(chǎn)非應稅消費品,所以支付的消費稅應計入委托加工物 資的成本;同時加工費2000元為含稅價格,因此加工費所產(chǎn)生的增值稅進項稅為2000/1.13×13%≈230.09 (元),加工費應計入成本的部分=2000-230.09=1769.91 (元)。
所以該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賬價值=60000+1769.91+80000×10%=69769.91 (元)。
2022 12/1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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