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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業(yè)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9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發(fā)商品,合同規(guī)定不含稅銷售額為800萬元,本月收回50%的貨款,其余貨款于10月10日前收回。由于購貨方資金緊張,本月實際收回不含稅銷售額250萬元;購進(jìn)商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180萬元、增值稅23.4萬元。該企業(yè)2021年9月應(yīng)納增值稅(?。┤f元。 A.28.85 B.80.60 C.28.6 D.9.1 C 應(yīng)納增值稅=800×50%×13%-23.4=28.6(萬元)為啥不是250萬元呢?

84784999| 提問時間:2022 11/18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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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wù)師+中級會計師
你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發(fā)商品,需要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情況計算納稅 本月收回50%的貨款,所以是按800萬*50%作為收入計算 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2022 11/18 14:00
84784999
2022 11/18 14:41
本月實際收回不含稅銷售額250萬元,實際不是收回不是只有250萬嗎?
鄒老師
2022 11/18 14:43
你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發(fā)商品,需要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情況計算納稅 (請注意看我這句話,考點就是這里) 本月實際收回250萬,是按?800萬*50%作為收入計算 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如果本月實際收回550萬,還是按?800萬*50%作為收入計算 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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