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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共有股權10000萬股,為了將來有更好的發(fā)展,將80%的股權讓乙公司收購,然后成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購日甲公司每股資產的計稅基礎為8元,每股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元。在收購對價中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7200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8000萬元。按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計算甲公司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和乙公司收到股權的計稅基礎。 【答案】 (1)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一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80000-64000)× (8000÷80000)=16000×10%=1600(萬元) (2)乙公司收到股權的計稅基礎=7200×8+8000=65600(萬元) (3)納稅調減所得額=(80000-64000)-1600=14400(萬元) 請問老師,為啥要調減1600

84785042| 提問時間:2022 11/1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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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兒 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同學你好 重組交易各方按本條 (一) 至 ( 五) 項規(guī)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 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 ( 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 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 × (非股權支付金額 ÷ 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因此, 非股權支付部分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所得或損失, 并相應地調整資產的計稅基礎。 可以這樣理解,這部分是非股權的,是不用繳納稅款的,所以可以調減 希望能幫助到你,祝你生活愉快
2022 11/16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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