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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外購商品用于職工獎勵增值稅是否視同銷售?

84785036| 提問時間:2017 07/0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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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將外購商品用于職工獎勵增值稅,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同時也不符合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情形,對嗎?.
2017 07/02 17:31
齊惠老師
2017 07/02 17:55
您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糜诜窃鲋刀悜?yīng)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yīng)稅勞務(wù);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guān)的應(yīng)稅勞務(wù);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yīng)稅勞務(wù); ?。ㄋ模﹪鴦?wù)院財政、稅務(wù)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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